1、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医保病历本(有本次收入院的门诊病历记录)到收住病室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一定金额的住院自负预付款。
2、病室读取病人社保卡,确定住院人员医保性质,确认人、证、卡相符。
3、如您因急诊等原因未办理好医保住院登记手续的,请于入院后两日内带本人社保卡在医保审核窗口办理登记,否则需全额缴费住院。
4、严格把握住院指征,无入院指征不能收入院,达到出院指征必须办理出院手续。
5、入院前门诊(急诊抢救除外)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6、入院后不能再发生门诊刷卡费用(包含门诊特殊病种),否则此次住院费用将无法进入医保住院结算系统,需全额自费结算。
7、住院期间必须24小时在院,不得离院,如擅自离院,作自动出院处理。
8、住院期间,需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完全自费项目费用:含所有未列入医保报销目录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项目。病情所需必须使用完全自费项目时,病室必须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征得同意并签署“自费项目同意书”,方可使用。
(2)比例自负项目费用:医保报销目录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品等,设定了一定自负比例。特殊检查项目自负20%-30%(包括CT、ECT、MRI、冠脉造影、彩超等);特殊治疗项目自负10%-20%(包括腹腔镜手术、介入手术、支纤镜灌洗、绿激光、血透、腹透等);乙类药品自负5%-20%。须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征得同意并签署“自费项目同意书”,方可使用。
(3)自负段费用:年度首次住院自负段1200元,再次住院自负段600元。本年度内住院自负段累计最高限额2300元。
(4)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居民自负40%。
(5)大病报销比例:对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7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起付线为8500元)以上费用,可以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原则上分四段按比例进行补偿:0至3万元部分补偿60%;3万元以上到8万元部分补偿65%;8万元以上到15万元部分补偿75%;15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5%;大病保险年度封顶限额为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9、政策规定以下项目不能纳入报销范围,需个人完全自负:(1)急救车费、陪护费、煎药费、膳食费、理发费、空调费等;(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交通、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5)违法行为导致病伤的医疗费用;(6)超出医保报销目录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7)不孕不育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等。
10、病室必需向城乡居民医保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等疗效的药品,首先选择价格较低的品种,遵循先甲类后乙类的原则,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11、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费用数据均已即时传送至各医保局信息系统,出院三日内办理好出院结账手续。
12、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为1600元。
13、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城乡居民医保病人意外伤害住院需在入院48小时内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勘察认定后方可列入报销范围(报案电话:95585或0731-58253607)。
14、湘潭县城乡居民医保病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转诊手续直接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下降10%;意外伤害住院需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勘察认定后,方可列入报销范围(报案电话:0731-58520276)。
15、韶山市城乡居民医保病人严格执行转诊相关规定(缺转诊审批表医保基金将拒付),不符合规定转诊的报销比例下降15%,韶山市双向转诊联系电话19967281653;意外伤害病人在住院48小时内向韶山市医保局备案(联系电话:0731-55680881),现金结算后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发票、总费用清单,在医保办加盖公章后回韶山市医保局报销。
16、湘乡市城乡居民医保病人意外伤害病人在住院48小时内向人寿保险湘乡市支公司报案(报案电话:0731-56791566),现金结算后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发票、总费用清单,在医保办加盖公章后回保险公司报销。
17、湘潭县城乡居民出院结算需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及复印件,婴幼儿、儿童、青少年可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出院小结和《参保居民身份审核表》、住院分娩的需提交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意外伤害出院结算需提供住院发票复印件、疾病诊断书、保险公司出具的巡查报告、身份证复印件。
18、如因本院医疗技术、医疗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上级医院诊治的,由专科主任填写转诊申请,湘潭市、湘潭县城乡居民医保病人的转上级医院诊治由医保办进行网上申报。未按分级诊疗制度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基金支付比例相应转诊降低15%。其他属地的转诊由专科主任填写转诊申请表后到医保办加盖公章,再到所属地医保局办理转诊手续。
19、异地城乡居民医保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出具本人社保卡,按异地医保性质办理住院,按湘潭市医保政策进行管理。病人全额现金支付住院费用,出院结算后回当地医保局报销(住院前需到当地医保局备案),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原件、总费用清单(医保办盖章)、疾病诊断书、入(出)院记录、社保卡。报销政策由病人参保所在地医保局进行解释。
20、已开通了异地联网结算的住院病人,向病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病室核实病人身份,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人员身份已核”加盖病室公章后,将已核实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住院部,病人缴纳政策自负部分费用,出院时直接在我院住院部进行联网结算。
21、湘潭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时间为每年3、6、9、12月份的1日~10日的正常工作日,持医保本、病历资料、身份证和社保卡挂专科号(副主任医师以上),到专科诊室填写特殊病种申请审批表,患者将审批表及相关疾病资料交门诊二楼特殊病种审核窗口,由医院统一送医保局审批。已申请的特殊病种在有效期的最后一个月带病历资料、病历本进行复审。慢性肾功能衰竭,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新发恶性肿瘤,冠心病(PCI术后、急性或亚急性心肌梗塞),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多发性骨髓瘤,苯丙酮尿症,普瑞德威利综合症,以上13个病种可以进行即时申报门诊特殊病种鉴定。
上述内容我已阅读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患者签名:
代签人:关系:
湘潭市中心医院
年月日
(此告知书请患者或其家属仔细阅读并签名后,交由病房责任护士留存在住院病历中备查。医院医保政策咨询:58214705、58214881、58214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