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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保患者政策须知

发布日期:2022-12-1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病历本(有本次门诊收入院记录)办理住院手续。

二、无住院指征,可门诊检查治疗的参保患者自己要求住院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医保患者(开卡状态)享受“先诊疗后结算”,住院期间只需预付医保政策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预先自负部分、自负段(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自负比例费用。出院三天内务必完成医保结算。

四、医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费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的,应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确认(急诊、抢救及术中使用时可事后补签)。病室应让患者优先选择基本医疗、基本药物、适宜技术以及质优价廉的耗材。

五、外伤患者需在入院当天如实陈述受伤过程,及时办理意外伤害申报,经医保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纳入医保报销。

六、住院期间必须24小时在院,不得离院。如擅自离院,作自动出院处理。

七、出院带药:一般疾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过30天量,品种数不超过5个,不得带注射用药、医用耗材及检查治疗项目出院。

八、因我院设备或医疗技术所限无法有效治疗,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由专科主任填写转院申请,医院医保审核窗口盖章后,联系所属的医保局办理转诊联网手续;如不符合转诊条件,自己要求转院的,由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向所属的医保局申请办理个人转外异地联网手续。转外住院费用医保结算按照医保转外就医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九、异地参保的住院患者由参保地医保局或网上办理备案,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后,可持社保卡在我院直接结算。

十、我院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标准(依据湘潭市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支付标准)

(一)职工医保支付标准

人员

预先自负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

(元)

起付段以上至30万封顶线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0-1万元段

1-10万元段

10-30万元段

在职

特检、特治、乙类药品等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以及全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

首次住院1200元,再次住院600元。

84%

92%

94%

退休

90%

94%

94%

(二)居民医保支付标准

人员

预先自负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元)

起付段以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段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自付合规费用超过1.7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段,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没有大病保险封顶线

0-15万元

1.7-3万元

3-8万元

8-15万元

15万元以上

居民

特检、特治、乙类药品等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以及全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

首次住院1200元,再次住院600元。累计最高限额2300元

60%

60%

65%

75%

85%

湘潭市中心医院医保办

二0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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