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颁布时间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章节
共八章46条,分别为: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三、意义
这是湖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四、社会信用条例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的原则。
五、严重失信行为
1.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六、失信事例
(一)医务人员失信事例
1.东海县某医院医生田某、李某、王某伪造中医师臧某签名收治中医科患者,列入医保“黑名单”;
2.赣榆区某镇多个村卫生室负责人董某、周某、韦某、仲某截留医保卡频繁夜间盗刷,列入医保“黑名单”;
3.东海县某医院医生李某、刘某虚计脑电治疗、脑反射治疗等不合理费用,列为较重失信;
4.灌南县某精神专科医院2名护士虚计精神科量表等不合理费用,列为较重失信;
5.灌南县某医院2名护士发生分解收费、串换收费、超量收费等违规行为,列为一般失信;
6.赣榆区某镇卫生院医生陆某超设备适用范围开展诊疗并超标准收费,列为轻微失信。
(二)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江苏省是全国省级层面首次将以下行为列为定点医药机构在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失信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4.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6.违反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实名制管理要求,为冒名就医或住院提供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失信行为。